在此之前,他们达成了协议:以政府的名义与安元鼎签订押送上访人员的服务合同。
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了做到这一点,应该破除党比法大的观念,杜绝党委办案的传统,党组织和领导人(特别是政法委书记)不再干涉司法工作。
这样一来,赵作海的冤案就不可避免了。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赵作海一案真相大白后,舆论界和民间普遍注意到刑讯逼供在冤案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希望政府能够采取有力措施,遏止这种给无辜公民造成精神和肉体双重伤害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两个规定,符合于民众的期待,希望它对扭转刑讯逼供的罪恶现象,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当然,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制定一些法规,就像这次颁布的两个《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
据《广州日报》5月16日报道,赵作海1999年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杀人后,案件移送检察院,检方公诉人发现案中疑点很多,一直拖着不肯起诉。但这只是治标的办法,彻底放弃党比法大和党委办案,才是治本之策。这直接显著地自相矛盾,简直是在帮李庄脱罪。
这是现代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是贯彻近年倡导的特别法制理念而产生的标准案例。这只能说明他们出庭前受过太多的告诫,太怕出庭露馅,太怕回答错误,以至于神经高度紧张,接近神经质了。而检方起诉书及法院判决书认定200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文强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行为。法官宣读判决书时,李庄听得非常认真。
(2)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的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一事作伪证。人民通过这种开庭看到的不是诚实信用认真——如果诚信认真,就不应该安排明明会讲普通话的证人只讲重庆话,就不应该安排证人对辩方的质问尽量以不知道、不想回答、我怕你们这些律师、我头昏来敷衍,就不会在法庭上弄得象儿戏、滑稽戏或闹剧一样,耍小伎俩小手腕愚弄公众,结果捉襟见肘、处处穿帮,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引来听众哄堂大笑。
当然,如果没有任何线索或迹象,李庄完全凭空捏造事实并设法取得证言,那当然构成刑法第306条的犯罪。在剥夺证人人身自由的取证方式已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还谈什么证言是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呀?谁不知道拘押威逼的方式取得证言难保真实呀——这是三岁小儿都明白的道理。这里非常强烈地体现出事先受过预演或培训的色彩。任何国家的法律,决不能仅仅为了眼前的治安利益而伤害人道、人性、人伦的基本价值,就像古代近代中国及古今西方法律都允许亲亲相隐(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一样。
十六、结语:我们都是护法共同体我们之所以就李庄案有如此多的批评,归根结底就是要把法律当真,就是要把法律的逻辑当真。特别是因为会见被告时反对警方监视(《律师法》明文禁止警方监视)而多次与警员发生争吵,常常不留情面,弄得警方检方很被动。这就像一个低能的导演想主导一部历史大片,结果逻辑混乱、表演拙劣、黔驴技穷、处处穿帮,堪称最烂影片。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不知不觉身陷眨眼门而无法自辩。
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中青报12月14日报道)。在认罪时,李庄还多次申明,自己不是因为知道二审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认罪的,而是在开庭之前的1月24日就向法庭提交了悔罪书的。
法律作为正义的代表,是不应鼓励违背人的基本良知的行为的。2月9日上午10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李庄案。
又如4天完成刑事侦查、1天完成审查起诉。李庄案中的八个证人,都是与李庄有特别亲近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人,都是因为与李庄办案发生联系而沦为囚徒的人,都是以证词的方式检举或证实李庄犯罪行为的人——这就是我们铁腕办案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超越古代近代中国和古今西方法律理念的地方。这也就是为什么龚刚模在出庭作证时反复声称自己脑壳被问昏了,不想再作证了, 我确实不想再说了。十二、交易穿帮与三重羞辱李庄案中有没有相当于 诉辩交易之类的交易呢?很多迹象表明有。把一个涉嫌妨碍作证的律师,以及他们的部分律师同行,描述为另一种黑社会,与重庆打黑除恶的大局联系在一起,一开始就让被控者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这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做派。法庭拒不出示,又不说明理由,在以前的庭审中是少见的。
在这里,他们强词夺理地拒绝了两个最简单的质问:电视台依法采访在押人犯是不是合法行为?律师下载电视台录像作为证据是不是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既然两者都合法而得到的录像还不算是依法收集的证据,那么还有什么样的录像能够算是合法收集的视听资料证据呢?辩护律师多次申请法院调集这份采访录像,法院拒不调集。眨眼睛也成了犯罪嫌疑。
中国文化中本来就有实质正义可以压倒程序正义的传统观念,大家本来就对程序违法不太敏感。可惜手法不佳,很快穿帮了。
是否构成犯罪,不在于以严格而充分的证据说明事实,而在于凭举报人兼证人对你的表情或眼神意义的理解、懂起或猜测。不然就是秦香莲告状的案子交给陈世美承办了。
但是,立法者也考虑到,任何证据必定在法庭开庭进行质证,那时一见阳光,众目睽睽,真伪立知,也不必过分担心。检方完全可以不需要当事人举报、仅仅根据看守所的记录和警方的反映开始立案并调查李庄的罪嫌。但是,重庆方面又不甘心,觉得不能让李庄的诡计得逞,又执意要取消缓刑,以证明没有任何内幕交易,结果就必然要惹得李庄大曝内幕,使双方都弄得颜面尽失。2010年1月15日,辩护律师再次会见李庄,李庄坚称无罪。
这一信息公布的确像投下一颗重磅炸弹。一旦有了打击律师以儆效尤、以排除律师对打黑除恶运动中难免存在的程序问题指手画脚、品头论足、横加指责的需要,就有个别律师要成为替罪羊了。
尽管刑事辩护的代理合同是一个民事合同,尽管李庄有权与当事人协商解除这一合同,但是重庆方面有权不准许其解除合同,所以解除委托的手续最后也没有签成。既作为纯粹证人,又公然加以拘押,在拘押中迫使其为李庄有罪作证,这是公然违法。
一般说来,利益所系,友情所系,人伦所系,这两类人员是最不可能成为控方证人的,但现在都成了控方证人。谁能想象,二十一世纪依法治国的中国竟然还会出现眨眼门。
如果仅仅凭这样的口供或证言就能定罪的话,天下就没有无罪之人了。这距拘留(12日)和批捕(13日)的时间仅仅是5天和4天。法庭审判如果不辩法律和犯罪事实,去扯与此无关的道德人格问题,那么只能是叫急不择言、狗急跳墙了。我们不妨把李庄被指控的这四条(先假设李庄真的有这些行为)与刑法条文所指三种行为做一个对照。
另一方面,重庆公检法也在耍弄雕虫小技。我们就以这一法条为标准,对照分析一下李庄的行为。
没有一个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也没有关系。好了,我们就按照官方公布的这些过程来计量一下李庄案里的特别速度。
因为有报道说,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时就因反对警方违法监视会见而与警员发生激烈争吵,这当然让处在打黑战役中的重庆警方感到恼火。这就是重庆方面给我们展现的战役式或运动式执法。